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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学科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国科学院学科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
 (1989年2月26日中国科学院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学科发展、科研管理中宏观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各专业局特成立学科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学科专家委员会系学术性的常设机构,由本学科专家10人左右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成员由有关专业局聘任,任期两年。
  第三条 学科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经常关心本学科的发展趋势,特别关注前沿领域、各学科交叉和综合性领域的动向;
  (二)对本学科发展的方向、优先领域和重大科研项目(课题)等方面提出意见;
  (三)密切联系广大科技人员,听取各种意见,并通过各种方式向院有关局反映;
  (四)关注科技人才的成长,对培养和挑选优秀年轻科学家和学术带头人等方面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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