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邮电涉外科技展览会、博览会
及科技表演项目进行科技保密
审查的暂行办法
(1989年3月1日邮电部发布)
第一条 为确保邮电科学技术秘密,加强对涉外科技展览会、博览会及科技表演项目保密审查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和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88)国科密字005号《关于对涉外科技展览会、博览会及科技表演进行科技保密审查通知》的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科技保密审查的范围
凡参加下列的科技活动,都必须事先进行保密审查。
(一)参加各种到国外举办的科技展览会(含涉及科技内容的工业展览会下同)、博览会及科技表演会等;
(二)参加各种在国内举办的接待外宾参加和参观的科技展览会、博览会、科技表演会等;
(三)以各种形式参加在国内、国外举办的国际科技展览会、博览会、科技表演会等。
第三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和原则
(一)保密审查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科学技术保密条例》以及
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关于对涉外科技展览会、博览会及科技表演进行科技保密审查的通知》和《邮电部科学技术保密细则》。
(二)保密审查的原则
凡因参展或表演可能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技项目,都不能参加展出或表演:
1.展出后,可能会被他国获取用于军事目的,影响国家安全的;
2.展出后,有损于国家的声誉和形象的;
3.展出后丧失或削弱我国在其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影响国家科技优势和实力的;
4.展出后,影响其技术及其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
5.技术来源于特殊渠道,展出后可能引起国际纠纷,或影响我国科技情报渠道安全的。
第四条 对涉外科技展览会、博览会及科技表演项目的保密审查、审批工作,由邮电部科学技术司负责组织,会同外事司、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单位组成保密审查小组进行审查,批准件盖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