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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雷诉汪维剑、朱开荣、天安保险盐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刘雷伤后被救送至常熟市新区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住院治疗12天;随即,刘雷又入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2天:2006年8月15日至19日,刘雷又在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2006年11月17日至12月1日,刘雷在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5天。2006年12月1日至12日,刘雷在上海徐汇区宛平地段医院继续住院治疗11天。此外,刘雷伤后还在上述各医院及常熟市梅李中心卫生院门诊治疗。刘雷花去医疗费共27 556.70元。刘雷伤后由其亲属进行护理。审理中,常熟市人民法院根据刘雷的申请,委托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刘雷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及人数、营养期限进行了鉴定。该所于2007年7月9日作出鉴定结论,认为刘雷因交通事故致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已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伤后至定残前一日,住院期间及出院后90日应予1人护理并予营养支持。
  另查明:原告刘雷在常熟瀛环织造印染有限公司工作,其主张日收入50元。被告汪维剑驾驶的苏JFR978“新感觉”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朱开荣。汪维剑在事故后向常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提供了苏JFR978“新感觉”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保险单 (编号 0500064813),该保险单反映该摩托车在天安盐城支公司投保有保险期限自2005年 5月30日0时起至2006年5月29日24时止的责任限额为20 000元的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审理中,常熟市人民法院委托盐城市公安局对苏JFR978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保险单(编号0500064813)协助调查,查实该保单系营销部工作人员刘明星伪造的保单中的一份。
  又查明:天安盐城支公司在响水设有营销部,该营销部对外签订保险合同时使用天安盐城支公司的业务专用章,刘明星曾任该营销部的负责人。刘明星在任职期间,伪造了天安盐城支公司的业务专用章、私自印制了保单,并进行销售。本案中,苏 JFR978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保险单(编号 0500064813)系刘明星通过响水营销部的销售员在该营销部内销售的,内容由销售员填写。2005年9月7日,天安盐城支公司向盐城市公安局报案,称刘明星于2004年12月以来,私刻公司公章、私印保单,骗取多人保险费用。2005年9月30日,盐城市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2005年10月20日,刘明星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5年11月25日,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刘明星批准逮捕。刘明星现已被响水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天安盐城支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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