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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城市信用社撤销清算组申请确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案

  原审法院查明:江油信用社诉雒蜀房地产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27日立案审理,并裁定将雒蜀房地产公司位于成都市天涯石南街的土地使用权、锦江区莲花小区及成华区沙板桥小区的房屋予以查封。后该案依法移送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该院于1999年5月19日作出(1998)川经二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判令雒蜀房地产公司偿还江油信用社借款本金340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江油信用社的申请,于1999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2000年3月1日,四川省展望实业公司持四川省公证处(2000)蜀公证字第0593号公证债权文书亦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雒蜀房地产公司 382.4万元的欠款。该院于2000年3月9日立案执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 13日委托四川泰华会计师事务所(后更名为四川通和会计师事务所)对雒蜀房地产公司被查封财产进行评估。该事务所于 2000年3月17日作出的评估结论为:天涯石南街7000.0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估价 2741.62万元,沙板桥小区38套房屋估价 282.29万元,莲花小区11套房屋估价 79.34万元,共计3103.25万元;估价结果使用的限制条件为:尚欠土地出让金 165.32万元,预计拆迁费用1950万元,以及两处房产未过户。该评估报告注明有效期为半年,即从2000年2月29日至8月 28日。
  2000年3月2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川执字第2号民事裁定,将雒蜀房地产公司天涯石南街7000.0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成华区沙板桥小区38套房屋和锦江区莲花小区11套房屋抵偿给江油信用社。同日,该裁定送达江油信用社。2000年4月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补正(2000)川执字第2号民事裁定的笔误为由,作出(2000)川执字第2-1号民事裁定,内容为:(2000)川执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第2页第12行中“商品房”后至“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前,应添加“待出具评估报告,视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情况后,再裁定具体数额”。同日,该裁定送达江油信用社。
  2000年8月14日,四川省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书面证明称,雒蜀房地产公司已两年以上未年审,应视为自动歇业。
  第一次评估报告逾期失效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委托四川通和会计师事务所于2001年11月15日对雒蜀房地产公司被查封财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为:天涯石南街7000.0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估价2787.44万元,沙板桥小区38套房屋估价262.08万元,共计3049.52万元。莲花小区11套房屋未纳入评估范围。估价报告还声明了其使用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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