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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与韩国MGAME公司、天津风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MGAME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聚丰网络公司的起诉,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聚丰网络公司承担。其主要理由是:1.原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2008年11月14日,原审法院向MGAME公司送达的案卷材料仅包括聚丰网络公司关于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的陈述,没有任何证据材料。 MGAME公司为保护自己的程序权利,只能以自己已掌握的证据为基础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未向MGAME公司送达聚丰网络公司完整的起诉状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剥夺了 MGAME公司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就聚丰网络公司的主张和证据进行辩论的权利,其裁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2.原审裁定事实认定不清。聚丰网络公司在其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中声称,“原被告于2005年3月10日就互联网游戏《英雄》签订《独家游戏代理及许可协议》”,“合同有效期自2005年3月10日至 2008年3月1日”。MGAME公司在向原审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书》时所附的证据是 MGAME公司与聚丰网络公司于2005年3月25日签订的《独家游戏发行和许可协议》,该协议的期限是两年。上述两份协议并非同一协议。对于聚丰网络公司提供的协议,MGAME公司未签订过,因未收到该协议,MGAME公司也无法判断是否签订过该协议以及其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是如何约定的。原审法院没有对聚丰网络公司起诉时提交的协议进行审查,而是依据 MGAME公司提交的2008年3月25日的协议的有关条款认定聚丰网络公司与 MGAME公司协议约定管辖应属无效,从而驳回了MGAME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3.根据MGAME公司与聚丰网络公司于2005年3月25日签订的《独家游戏发行和许可协议》的约定,由该协议引起的所有争议应由新加坡的法院管辖。MGAME公司与聚丰网络公司在订立协议过程中,多次就有关协议管辖的事项进行磋商。聚丰网络公司主张应由其住所地中国法院管辖,MGAME公司主张应由MGAME公司住所地韩国法院管辖,最后双方达成妥协,决定由第三国司法机构管辖,即协议第21条的内容。该约定的本意是避免任何可能由于国家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而导致的对与协议有关的争议的不公平处理。由原审法院管辖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显然违反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MGAME公司来说亦有失公平,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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