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10日,康华眼镜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4月 11日作出第7135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 (简称第7135号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该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制造弹簧铰链的方法,由于对比文件1至3均仅公开了有关冲压、冲模等基础知识,没有公开制造某种产品的由若干个明显的步骤构成的具体方法,因此对比文件1至3没有公开在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可以采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制造方法的内容,也没有给出可以想到该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同时,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通过传统切削加工方法制造眼镜弹簧铰链,一方面由于零件的尺寸很小,组装相当复杂,组装前找正也很麻烦,另一方面切削加工使用的材料受限,……切割、冲压和冲裁确实是机械加工领域的常见工艺,但是并不意味着某具体领域制造具体产品不可能产生发明创造,切割、冲压和冲裁可用于制造比眼镜弹簧铰链更为精密的机械件,也不意味着将此类工艺方法应用在眼镜弹簧铰链领域不可能产生发明创造,请求人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公开的具有具体内容的四个步骤先后顺延组成的弹簧铰链的制造方法没有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审法院认为,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为四个步骤,1.提供一用于形成铰接件的金属带;2.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3.通过冲压形成一圆形部分以形成铰接件的凸肩;4.冲出铰接件的铰接孔。涉案专利为加工弹簧铰链的制作方法,系发明专利中的方法专利,其保护范围是加工制作弹簧铰链的方法,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是弹簧铰链中铰接件的加工方法,而铰接件仅仅是弹簧铰链中的一个零件。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并结合说明书可以看出,由于现有的弹簧铰链一般是由一个铰接件、一个锁紧件、一个弹簧及外壳组成,但由于上述零件尺寸很小,组装相当复杂,而且通常是散装料供给,所以首先需要麻烦的找正,才能把各件组装在正确的位置,故在本方法专利中,用金属带加工的铰接件在铰接件仍与金属带连接时进行弹簧件和锁紧件的安装,……其发明任务为提出一种弹簧铰链的经济制作方法,改进零件的搬运,因而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其发明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的弹簧铰链加工制造费用高,加工步骤费用昂贵的问题。康华公司加工铰接件的方法为在金属带材上通过冲压的方式冲下铰接件,即康华公司所称的“冲裁落料”(而涉案专利则是在铰接件安装弹簧件装配单元之前仍与金属带连接),尔后由人工手持钳子夹住铰接件,将铰接件凸肩延伸部分用锻压机砸圆,即康华公司所称的“模锻”,再由人工将铰接件插入打孔机进行打孔。将权利要求1与康华公司的加工方法对比可以看出,康华公司加工铰接件的方法与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无明显差异,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四个步骤,康华公司的加工步骤亦为四个,在将铰接件从金属带材上冲下后,模锻、打孔的顺序虽然可调,但顺序的调整并未产生新的效果。综上所述,康华公司加工生产铰接件的方法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方法等同,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康华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审法院于 2005年12月20日作出(2002)一中民初字第504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玉环县康华眼镜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被告玉环县康华眼镜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 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10元,由原告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已交纳),由被告玉环县康华眼镜有限公司负担2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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