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织了质证。被告广东机场集团、白云机场、上交所对原告陈伟提交证据1、2、3、4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但认为证据1中记载的交易记录可能不完整,应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交易记录为准;证据3即《
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合法有效,且该文件的内容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原告对广东机场集团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但认为该八份证据即八份公告中,只有公告2、3、 4提示了最后交易日,但该三份公告的标题均是终止行权的提示性公告,根本未明确表述“最后交易日”,对投资者不能起到根本性的提示作用。白云机场、上交所对广东机场集团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原告对上交所提交的证据3不予确认,认为该组证据的内容为证券公司所虚构,不能反映客观事实,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广东机场集团、白云机场对上交所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不能完整地反映客观事实,应当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交易记录结合使用。对原、被告提交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05年12月13日,被告广东机场集团作为发行人,发布《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关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认沽权证上市公告书》,该公告载明:1.作为被告白云机场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组成部分,广东机场集团无偿派发的24 000万份白云机场认沽权证将于2005年12月2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权证类型为美式认沽权证,权证交易简称“机场JTP1”,交易代码“580998”,标的证券为白云机场;2.存续期:1年,即2005年12月23日起至2006年12月22日;3.行权价:7元;4.行权期间:权证上市首日起满3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至权证到期日止的任何一个交易日,为2006年3月23日起至2006年12月 22日;5.行权比例:权证持有人所持1份认沽权证可按行权价向广东机场集团卖出白云机场A股股票1股;6.提示投资者应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包括权证价格波动风险、权证内在价值下跌至零的风险、时效性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新品种尚未被市场完全认知的风险等。
2006年3月20日,被告广东机场集团发布《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关于“机场JTP1”权证行权的提示公告》,公告事项第10条载明:权证交易期间为2005年12月23日起至2006年12月15日,本认沽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2006年12月13日,广东机场集团发布《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关于“机场JTP1”认沽权证终止行权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公告事项第2条载明: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终止交易,“机场JTP1”认沽权证的最后交易日为2006年12月15日 (星期五),从 2006年12月18日(星期一)起停止交易。 2006年12月14日,广东机场集团发布《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关于“机场 JTP1”认沽权证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公告事项第1条载明: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终止交易,“机场JTP1”认沽权证的最后交易日为2006年12月 15日(星期五),从2006年12月18日(星期一)起停止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