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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诉渭南市尤湖塔园有限责任公司、惠庆祥、陈创、冯振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惠庆祥挪用资金案

  被告人惠庆祥分别于2003年11月 10日、2004年8月30日两次指示被告人陈创将被告单位尤湖塔园公司销售塔位款 400万元汇入江苏无锡市邱建雄的个人账号,作为惠庆祥之妻葛丽华与邱建雄合伙经营“忆江南餐饮有限公司”的投资,案发后追回赃款200万元。
  被告单位渭南市尤湖塔园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采取虚假宣传等手段,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吸收资金1.07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惠庆祥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创、冯振达作为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惠庆祥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请依法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创有立功情节,建议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尤湖塔园公司的辩护人认为:尤湖塔园公司向企业借款和向社会公众出售塔位均属正常市场行为,尤湖塔园公司曾就销售塔位的价格报请渭南市物价局审核,该局以文件形式表示同意。因此,尤湖塔园公司的上述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属于民事案件,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被告人惠庆祥辩称:一、被告单位尤湖塔园公司出售塔位属正常市场行为,并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况且,经评估尤湖塔园公司资产完全能够清偿客户资金,作为该公司的负责人,领导、组织尤湖塔园公司销售塔位系本人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根据本人与合作方的约定,尤湖塔园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由本人全权负责,所以本人有权使用该公司的资金,故本人使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被告人惠庆祥的辩护人认为:被告单位尤湖塔园公司销售塔位业经民政部门批准,该公司向客户销售塔位及向个人、企业借款均属市场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惠庆祥在本案中的行为也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惠庆祥与渭南市社福工贸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惠庆祥完全负责尤湖塔园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因此,惠庆祥有权决定该公司资金使用,其使用该公司资金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此外,惠庆祥归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陈述了投资“忆江南餐饮有限公司”的事实,即使该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亦应认定惠庆祥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创辩称:本人在被告单位尤湖塔园公司正常履行职务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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