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当庭质证,辉博公司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奥克公司的主张。
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辉博公司辩称,奥克公司的诉请不能成立,并提起反诉称,辉博公司是“利用γ射线测量物位的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在有效期限内。2006年4月20日,奥克公司与案外人天洁公司签订了104套MRD系列核料位计产品购销合同。辉博公司认为该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方法,损害了辉博公司的经济利益,故请求本院:1、确认奥克公司侵犯辉博公司“利用γ射线测量物位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2、判令奥克公司停止侵权;3、判令奥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4、判令奥克公司承担辉博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公证费和律师费等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
辉博公司为其反诉请求提供如下证据:
1、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
2、专利年费收据;
上述证据证明辉博公司依法享有专利权。
3、“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证书,证明利用上述专利方法开发出来的专利产品“NAKe无源核子料位计”在2005年被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4、奥克公司的网页资料,证明奥克公司的网页显示其生产、销售的MRD系列核料位计产品系使用辉博公司专利的侵权产品;
5、双方的宣传资料,证明奥克公司对外宣传其MRD系列产品系利用辉博公司的专利方法;
6、奥克公司和案外人天洁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证明奥克公司侵犯辉博公司专利实施销售行为的事实;
7、辉博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专利产品购销合同,证明辉博公司的索赔依据;
8、律师费、公证费发票,证明辉博公司为调查取证和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
经质证,奥克公司对上述证据1-4、6、8以及证据5中辉博公司的宣传资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5中奥克公司的宣传资料的真实性,奥克公司表示异议,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法判断。
本院对上述证据1、2、4、6、8予以确认。证据3、5不是判断专利侵权与否的直接依据,且奥克公司对其宣传资料的真实性持有异议,故本院对该两份证据不予采用。证据7需在专利侵权的主张成立后再作认定。
应当事人申请,本院于2007年8月21日委托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就下列技术问题进行鉴定:1、奥克公司生产、销售的MRD-AZY无放射源核料位计所使用的测量物位的方法与辉博公司名称为“利用γ射线测量物位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03115824.2)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并说明它们在技术特征上的关系;2、如果奥克公司生产、销售的MRD-AZY无放射源核料位计所使用的测量物位的方法与辉博公司上述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那么该料位计是否唯一使用上述发明专利所述的方法工作。同年12月29日,该中心向本院出具《技术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为:1、奥克公司生产、销售的MRD-AZY无放射源核料位计所使用的测量物位的方法相应的技术特征:“应用核辐射空间分布场论建立现场γ场照射量率数学模型,设定已知参量通过计算,建立起容器内物料高度与γ场照射量率的对应关系”,与辉博公司名称为“利用γ射线测量物位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标定测量到的γ射线水平与容器内物位的对应关系”不同。2、奥克公司生产、销售的MRD-AZY无放射源核料位计所使用的测量物位的方法相应的技术特征:“在容器外部设定位置测量实际的γ射线水平,应用核辐射空间分布场论建立现场γ场照射量率数学模型,设定已知参量通过计算,建立起容器内物料高度与γ场照射量率的对应关系,得到容器内物料的实际物位”,与辉博公司名称为“利用γ射线测量物位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在容器外部设定位置测量实际的γ射线水平,根据上述标定的γ射线水平与容器内物位的对应关系,得到容器内物料的实际物位”不同。3、奥克公司生产、销售的MRD-AZY无放射源核料位计所使用的测量物位的方法与辉博公司名称为“利用γ射线测量物位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是基于相同的利用γ射线测量物位的原理,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方案实现对粉煤灰的非接触式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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