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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

  二、关于重汽济南卡车公司应否对小鸭股份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问题。首先,从重汽济南卡车公司买壳上市的过程,可以证明前后两个(上市)股份公司,形式上虽然是企业名称改变,但已不是传统意义上单纯的企业名称变更。实质上前后主体不是同一主体,也不是新旧主体的继承关系。后上市公司只是取得前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资格。其次,从2003年8月8日,东郊工行向小鸭股份公司出具的确认函内容看,债权人东郊工行同意债务随同资产走的方案,同意由接受小鸭股份资产的公司承担小鸭股份公司的债务。虽然没有成立暂定名的“山东小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但小鸭集团接受小鸭股份公司的资产后成立了“小鸭集团有限公司洗衣机分公司”。故本案债务应由小鸭洗衣机分公司和小鸭集团承担。从另案已生效判决中东郊工行向小鸭集团、小鸭洗衣机分公司主张偿还本案所涉539万元债务纠纷的事实,进一步证明东郊工行知道并且同意小鸭股份公司的债务随同资产转移至小鸭集团、小鸭洗衣机分公司。重汽济南卡车公司未接收小鸭股份公司的任何资产。依据债务随着资产走的原则,小鸭股份公司的债务应由小鸭集团承担。重汽济南卡车公司抗辩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成立,该院予以采纳。
  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小鸭集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长城公司借款本金5268万元;二、长城公司对小鸭集团(原小鸭股份公司)抵押的房地产、设备、机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第一项不能偿还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长城公司对小鸭集团收取的拆迁补偿费,在借款本金539万元抵押担保的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长城公司对重汽济南卡车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6705元,诉讼保全费 75000元,合计211705元由小鸭集团负担。
  上诉人长城公司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债务不发生转移。东郊工行虽然签署五方协议并出具了确认函,同意小鸭股份公司进行改制,并同意小鸭股份公司的债务随同资产走的改制方案,但是因为小鸭股份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五方协议,即没有在2003年9月26日前办理完相关抵押登记,导致该确认函失效,因而也就不发生债务转移的情形,债务仍然留在原债务企业名下。重汽济南卡车公司与小鸭股份公司是名称变更关系。二者是同一主体。因此,重汽济南卡车公司仍应当承担债务。二、不论本案债务是否转移,长城公司始终对重汽济南卡车公司享有抵押权。重汽济南卡车公司未将处置抵押物的价款用于清偿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应向长城公司承担偿还责任。东郊工行与重汽济南卡车公司之间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基于借款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另一个是基于抵押合同产生的抵押关系。一审判决已经确认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长城公司没有异议。根据抵押合同及五方协议内容,不论东郊工行与重汽济南卡车公司之间的债务是否转移,抵押合同没有改变。故重汽济南卡车公司始终是东郊工行的抵押人,其基于抵押合同应负担的法律责任一直存在。该法律责任就是:当债务未转移时,如长城公司行使抵押权未能实现全部债权,对不足部分,重汽济南卡车公司仍应承担偿还责任;当债务发生转移时,如长城公司行使抵押权未能实现全部债权,对不足部分,重汽济南卡车公司则不再承担偿还责任,而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偿还责任。资产置换行为就是转让资产所有权行为。重汽济南卡车公司已经确认,置出给重汽集团的资产包括本案抵押资产。重汽集团又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小鸭集团。根据担保法规定,重汽济南卡车公司应将取得的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当然,在抵押物被抵押人处置后,抵押权人既享有对抵押物的追及权,又享有请求抵押人直接清偿所担保债务的权利。三、假定一审判决“债务随着资产走”的观点成立,就应当将接受资产的单位追加为本案当事人,一审法院属于遗漏主体。综上,长城公司请求本院:1.依法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鲁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改判重汽济南卡车公司承担还款责任;2.判令上诉费用由重汽济南卡车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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