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

  十四、2004年10月1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载明,出让方为小鸭集团,受让方为重汽集团,证券简称*ST重汽,股份性质为发起人国家股,过户数量为 12059万股,过户日期2004-10-14。并于 2004年10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报刊上进行了公告。
  十五、2006年4月6日,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和证明证实,2004年1月2日小鸭洗衣机分公司成立;2004年度年检通过;2005年度未年检。
  收回(购)方济南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被收回(购)方小鸭股份公司签订了济土收字[2004]第030号经一路工程专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购)合同一份,对历下区东圩子门外街73号的土地评估价4048900元,地上建筑物评估价为2547100元,补偿总额为6596000元。拆迁补偿金由市里支付给小鸭集团。小鸭股份公司的设备、土地、房产均在洗衣机分公司控制、使用,仍在小鸭股份公司名下。
  十六、2004年3月11日,东郊工行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小鸭集团和小鸭洗衣机分公司。在庭审中,东郊工行提交确认函,明确表示同意自己的债权转由小鸭集团和小鸭洗衣机分公司承担偿还义务,主债务人就是小鸭集团和小鸭洗衣机分公司。并主张抵押的房地产由于处于拆迁过程,对拆迁的补偿费要求优先受偿。小鸭集团和小鸭洗衣机分公司对此均无异议,承认债务应由其承担。2004年6月24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作出 (2004)济民四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认定:根据五方协议的约定,小鸭股份公司对东郊工行所负债务应当在符合协议约定的条件下随回购资产一并转移至原小鸭洗衣机分公司。小鸭洗衣机分公司应当承担该债务。对于东郊工行与小鸭股份公司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因未将抵押人小鸭股份公司列为被告,不作审查,不予支持。判决小鸭集团与小鸭洗衣机分公司偿还东郊工行的借款本金539万元及利息;驳回东郊工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生效。
  长城公司于2006年2月28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重汽济南卡车公司、小鸭集团偿还借款本金 5268万元;2.确认5笔抵押合同合法有效,长城公司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重汽济南卡车公司、小鸭集团承担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一、本案的原债权人东郊工行与借款人小鸭股份公司签订的2003年东流字第 0022号、第0023号、第0024号、第0026号四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2003年东抵字第0022A号、第0022B号、第0023A号、第0023B号抵押合同,以及2003年东抵字第002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等5份抵押合同,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合法有效。长城公司合法受让取得了东郊工行的上述债权,长城公司和山东分行及时在大众日报上公告了债权转让和催收。小鸭集团辩称债权转让未发生转移的理由与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信。本案所涉4笔借款本金合计10 296万元,扣除另案已经判决生效的539万元,借款本金应为9757万元。本案中,长城公司仅向原审被告主张偿还借款本金5268万元。该数额虽然少于9757万元,这是原告长城公司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原抵押人小鸭股份公司的抵押物均由小鸭集团接受承继,长城公司对其抵押借款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