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西岳山庄应支付工程款共计 24 992 875.13元,扣减西岳山庄已付工程款、材料款及代付的水电费共计 15 273 309.40元后,西岳山庄应支付建发公司剩余工程款9 719 565.73元。依照《
合同法》第
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建发公司就该工程在西岳山庄应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华山假日酒店工程至今尚未完工,双方均有一定责任。因西岳山庄付款不到位,三公司施工不规范、施工管理不严、返工等情况,共同造成工期延误。据此,对建发公司主张的窝工损失以及西岳山庄反诉请求三公司、建发公司支付拖延工期的罚金,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关于西岳山庄诉请的额外支出,因环建公司等单位施工的相关费用并未计入本次鉴定的工程造价内,西岳山庄并不存在额外支出,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关于西岳山庄请求的逾期营业损失,因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逾期开业的损失数额,且三公司对洲际集团等公司的管理合同没法预见,故依法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七条、第
八条、第
六十条、第
八十条、第
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西岳山庄支付建发公司工程款9 719 565.73元;(二)建发公司在西岳山庄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建发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四)驳回西岳山庄的反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26 077.25元,鉴定费16.5万元,共计291 077.25元由建发公司承担174 646.35元,西岳山庄承担 116 430.90元;反诉费67 928.08元,由西岳山庄公司承担;诉讼保全费109 738元,由建发公司承担。
西岳山庄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1)原审判决判令三公司将其涉案合同债权转让给建发公司有效。依据合同性质,涉案合同债权依法不得转让,转让时涉案工程项目根本不具备结算条件,三公司与西岳山庄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法确定,西岳山庄仅在回执上注明收到该通知并未同意其转让行为;(2)西岳山庄已超额支付工程款,并不存在付款不到位的事实;(3)三公司承认在施工中存在不按施工计划开工、窝工、施工质量不合格及不文明施工等事实。三公司依约应向西岳山庄支付违约金。三公司在拒不完成主体部分施工的情况下,于2004年2月后逐渐全部撤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由于三公司恶意违约,致使华山假日酒店迟迟不能完工,应承担逾期竣工造成的营业损失。西岳山庄的反诉请求依法应予支持;(4)原判将鉴定报告中关于土建及安装工程所对应税金、安全文明工地费、文明补贴等费用计入工程造价,超出合同约定,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5)三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合同,西岳山庄并未表示同意,《施工合同》仍应履行;(6)建发公司作为《施工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既不是合同约定的施工方,也不是该建设项目的承包人,因此建发公司对涉案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于法无据。鉴此,西岳山庄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支持上诉人的全部反诉请求;(3)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