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成都市政府辩称: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是一项旨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由于原告杨一民申请行政复议针对的事项是成都市教育局作出的信访答复,该信访答复不是成都市教育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杨一民的申请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杨一民的诉讼请求,维持成都市政府对杨一民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被告成都市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作出被诉不予受理决定的相关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
1.原告杨一民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用以证明杨一民于2005年9月9日向成都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针对的事项是成都市教育局办公室于2005年8月18日就杨一民的申诉作出的信访答复;
2.成都市教育局于2005年5月20日对杨一民作出的信访回复、四川省教育厅于2005年6月28日给杨一民的复函、杨一民于2005年6月30日向成都市教育局提交的《请求市教育局重新正确对本人申诉进行处理的几点意见》以及成都市教育局办公室于2005年8月18日对杨一民作出的信访答复,用以证明杨一民的复议申请不符合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行政复议的条件;
3.成都市政府于2005年9月9日作出的成府复不字(2005)第6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用以证明成都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程序合法,并已于2005年9月13日送达杨一民;
4.国务院《
信访条例》第
三十四条、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以证明杨一民对信访答复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5.
行政复议法第
一条、第
六条、第
十一条和第
十七条的规定,用以证明成都市教育局针对杨一民的申诉作出的信访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成都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了以下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