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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初级检察院诉谢杰威、梁雁玲走私制毒物品案

  被告人梁雁玲辩称:被告人谢杰威在越南国开办海皇公司需要大量盐酸做原料,海皇公司从事生产虾壳素,不是制毒,而且海皇公司购买的都是浓度很低的副产盐酸。本人不知盐酸能制毒,也没有走私制毒物品的犯罪目的。本人是一个家庭妇女,只是有时帮助丈夫谢杰威做些付款等辅助工作,并没有参与走私。起诉书指控的 2002年5月5日第一批走私盐酸的事实本人根本不知道;同年6月28日的第二批盐酸虽然是本人付的货款,但没有参与指挥,也不知道该批盐酸是否办理合法出口证件:同年7月13日那批盐酸不是本人定购的,而是销售的人打电话过来后,本人电话通知谢杰威,谢杰威说先收下来,等办好手续再运货。
  被告人梁雁玲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关于梁雁玲犯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指控不成立。梁雁玲是家庭妇女,帮其丈夫谢杰威开办的海皇公司购买货物并代付部分货款和工资是很正常的事情。盐酸不属我国禁止买卖的物品,我国刑法并不禁止盐酸买卖。本案走私的是浓度很低的副产盐酸,这些盐酸均用于海皇公司生产虾壳糠、虾壳素,并非用于制造毒品,而且该公司已在越南国取得22 000吨盐酸的进口批文。综上,梁雁玲主观上不存在走私制毒物品的犯罪故意,其行为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不构成犯罪。
  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01年11月底,被告人谢杰威在越南国开办越南海皂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皇公司),从事加工生产虾壳糠、虾壳素。因生产需用大量盐酸,谢杰威便与澳门旅游娱乐有限公司保安经理黄耀源商议购船从国内运送盐酸、烧碱到越南,再从越南运送虾壳糠回国内销售。黄耀源当即表示同意投资。谢杰威、黄耀源分别委托侯庆及黄耀明(黄耀源的弟弟)在海南省海口市设立海皇公司办事处,负责虾壳糠的销售业务。
  2002年1月8日,被告人谢杰威以年租价2.2万元向朱远雁租赁了一艘名为“粤湛江0002号”的机动船,准备用该船运送盐酸、烧碱到越南,再从越南运虾壳糠回国销售。2002年3月,谢杰威取得了越南国同意进口22 000吨盐酸的批文。
  2002年5月5日,被告人谢杰威经广东省茂名市茂东大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业务员林德兴介绍,由广东省新会市会城光正物资有限公司经理黄炎兴从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购得盐酸55.76吨(货款为 8101.88元)。林德兴安排茂名市茂东大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粤 A04557"的油罐车将该批盐酸运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谢杰威在该批盐酸未办理任何合法出口手续的情况下,组织、指挥将该批盐酸装上“粤湛江0002号”船。谢杰威将“华鑫03号”船牌及船舶证书交给船长陈冠英,并指使陈冠英在国内使用“粤湛江 0002"号船牌,在越南国使用“华鑫03号”船牌。同年5月12日,陈冠英指挥陈木及船员杨伟锦、黄伟桂、黎勇驾驶“粤湛江 0002号”船运载该批盐酸前往越南国芽庄港,途中因避风于5月14日停泊在海南省八所港。谢杰威指示侯庆、黄耀明前往八所港为该船补给油费和生活费6800元。5月 18日该船到达越南国芽庄港,谢杰威组织人员将该批盐酸卸载上岸。同年6月4日“粤湛江0002号”船从芽庄港起航返回广东省电白县博贺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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