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4月10日,外贸公司以履行97YB-I005号镍板买卖合同为由,向江北中行申请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为GLENWOOD TRADING COMPANY,INC.。同月28日,江北中行为此开立了59BIB066/97号不可撤销信用证,开证金额为360万美元。同年5月14日,外贸公司向江北中行出具了付款确认书。同年10月23日,外贸公司向江北中行申请延期付款181天。1998年8月7日,江北中行对外付款及扣收电传费共计3596625美元。
1997年4月14日,外贸公司以履行97YB-1006号铝锭买卖合同为由,向江北中行申请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为NONFEMET COMMODITY PTE.LTD.。同月30日,江北中行为此开立了59BIB072/97号不可撤销信用证,开证金额为380万美元。同年5月19日,外贸公司向江北中行出具信用证付款确认书。同年10月23日,外贸公司向江北中行申请延期付款182天。1998年5月18日,江北中行对外付款及扣收电传费共计3 781 475美元。
1997年4月15日,外贸公司以履行97YB-I007号镍板买卖合同为由,向江北中行申请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为NONFEMET COMMODITY PTE.LTD.。同月29日,江北中行为此开立了59BIB076/97号不可撤销信用证,开证金额为440万美元。同年5月14日,外贸公司向江北中行出具了信用证付款确认书。1998年5月15日,江北中行对外付款及扣收电传费共计4464000美元。
江北中行为上述四单信用证累计垫款金额为16037646.34美元。外贸公司于1998年6月25日、26日,两次共偿还1991000美元,故外贸公司尚欠江北中行垫款14046646.34美元。
另查明:樊东农行在江北中行开立上述四笔信用证时,分别对97XFNB-006号、97XFNB-008号、97XFNB-005号、97XFNB-002号担保函以电报的方式予以了确认。1997年4月18日,樊东农行又致函江北中行,确认1997年3月20日签发的5份《不可撤销担保书》合计金额1970万美元的真实性,并愿意为外贸公司提供担保。
1997年4月14日和5月9日,外贸公司分别就上述四单信用证向樊东农行发出“已开信用证通知”,声称:外贸公司受科瑞德公司委托进口镍板或铝锭,现已通过江北中行开出信用证。在5月9日所发出的两份“通知”上,盖有江北中行国际结算科的公章。
另外,在本案重审中,樊东农行提出本案所涉4笔信用证均办理了押汇,并提交了办理押汇审批手续的证据。同时声称在原审之二审庭审中,江北中行的诉讼代理人对押汇的事实当庭予以了承认。对此,江北中行只承认59BIB059/97号信用证办理了押汇,对其他3笔信用证予以否认。此外,江北中行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一份《清退保函的协议》,用以证明樊东农行在信用证开立前已知道基础合同发生了变化。由于该协议系复印件,且其内容并不能证明江北中行的主张,故原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又查明:根据外贸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该公司于1997年3月12日成立,经济性质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出资人为重庆佳昌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佳昌公司)和重庆市渝北区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方伦,注册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佳昌公司出资27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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