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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外企公司诉上海丰泰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1999年10月21日,法国S公司向原告江苏外企公司发出传真。称载货船受损。建议江苏外企公司通知保险公司:10月22日,S公司向江苏外企公司转发了涉案货物承运人的传真,其中表明载货船已于10月14日在距南非德班港750海里处遇强烈暴风雨沉没。货物全损。11月8日,江苏外企公司向被告上海丰泰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理赔。当年12月30日和2000年2月21日、4月12日,上海丰泰保险公司三次致函江苏外企公司,以江苏外企公司违反保险单正面载明的保证条款、未依最大诚信原则披露真实情况为由,宣布自己有权废止和终止保险合同,拒绝向江苏外企公司支付保险赔款。2000年6月9日。法国MCLARENS TOPLIS FRANCE S.A.公司职员JEAN-LOUIS ARCHAMBEAU出具声明称,其作为该保险专业鉴定机构的海上财产保险部负责人之一,接受上海丰泰保险公司的委托,为涉案货物进行了保险鉴定工作。根据其对本案情况的了解。1999年9月24日,发货人S公司将涉案货物的2份装货单副本提交给江苏外企公司;同年10 月12日,S公司收到承运人SETRAMAR的传真,获悉载货船“SANAGA”据说已因大量进水而于10月11日被船员放弃;10月14日法国当地时间13时38分,S公司向江苏外企公司发送了来自承运人SE,TRAMAR的关于货损的2份传真副本。江苏外企公司承认收到了S公司发来的传真,但称由于中国与法国有7个小时的时差,江苏外企公司收到该传真的时间应当是1999年10月14日20点38分,此时江苏外企公司已经向上海丰泰保险公司投过保,说明江苏外企公司在投保时不知道载货船舶发生了海难。2002年12月24日。江苏外企公司向开证行中国招商银行南京分行支付了信用证下的货款1 134 956.63美元。

  另查明:被告上海丰泰保险公司在庭审中称,涉案保险单背面载有法律适用条款,双方当事人虽然均未向法庭提交保险单背面条款,但对依保险单背面条款的约定适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解决本案纠纷均无异议。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1)如何确定涉案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2)本案所涉海损事故是否在保险合同保证条款所指范围内。(3)上海丰泰保险公司能否宣布保险合同无效。

  上海海事法院认为:

  本案保险合同标的及合同履行地具有涉外因素,故本案为涉外保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原告江苏外企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上海丰泰保险公司不提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应视为接受上海海事法院的管辖,上海海事法院依法有权审理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依保险单背面条款的约定,适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解决本案纠纷。此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一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且为国际私法一般冲突规范所允许,故应确认《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为解决本案保险合同纠纷的准据法。上海丰泰保险公司提交的《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英文复印件及中文译本,江苏外企公司没有提出异议,且经法庭审查核实。对其内容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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