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被告福瑞科技公司在对“天聪1号”胶囊的宣传过程中,盗用原告中国药科大学的名称,对其产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争议焦点三。被告福瑞科技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仅侵犯了原告中国药科大学的名称权,无偿占有了中国药科大学的商业信誉,也在客观上造成公众对“天聪1号”胶囊的误认,欺骗了消费者,损害了公众利益,一定程度地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国药科大学请求判令福瑞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使用其名称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以及请求判令福瑞科技公司立即销毁库存侵权包装和宣传材料,依法应予支持。由于福瑞科技公司的宣传材料是该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印制,印刷模板不由该公司控制,所以对销毁印刷模板的请求不能支持。福瑞科技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中国药科大学的商业信誉,从而会给中国药科大学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对中国药科大学关于福瑞科技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亦应支持。但由于中国药科大学自己不生产与“天聪1号”胶囊同类的产品,也未能提供因福瑞科技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使自己遭受经济损失数额的证据,更不能证明福瑞科技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润,故对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能全额支持,应由法院根据福瑞科技公司的侵权手段、时间、范围、社会影响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
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十)项的规定,于2004年12月9日判决:
一、被告福瑞科技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产品“天聪1号”胶囊包装、宣传册、宣传材料上不正当使用原告中国药科大学名称的行为,并停止对“天聪1号”胶囊的虚假宣传行为;
二、被告福瑞科技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销毁库存的侵权包装盒、宣传册及宣传材料;
三、被告福瑞科技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扬子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对原告中国药科大学造成的不良影响。逾期不执行,将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福瑞科技公司负担。
四、被告福瑞科技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中国药科大学经济损失10万元;
五、驳回原告中国药科大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10元,财产保全费2000元,由被告福瑞科技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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