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提交的证据有:
1.中国药科大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用以证明中国药科大学的主体身份;
2.江苏省工商局企业登记材料查询表,用以证明福瑞科技公司的经营范围;
3.《承租协议》,用以证明福瑞科技公司通过与中国药科大学体育部签订协议,仅租用中国药科大学10平方米的一间房屋,具有攀附中国药科大学的故意,且福瑞科技公司的侵权行为已经违背了《承租协议》中的约定;
4.工商企业通用发票、“天聪1号”产品及包装盒、福瑞科技公司编印的宣传材料《孕产妇、小儿营养膳食宝典》(以下简称《宝典》)及“天聪1号”产品宣传单,用以证明所诉侵权事实。
被告辩称:原告是一个教育事业法人,不具有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的主体资格;况且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市场竞争关系,不能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被告。原告与被告签有承租协议,被告在包装盒及宣传材料中印刷“中国药科大学东校园181信箱”,仅表明联系地址和联系方法,是合理使用。中国药科大学李耐三教授实际参与了“天聪一号”产品的研制过程,被告用其名义做该产品宣传,并无不当。被告对“天聪1号”产品的宣传都是切合实际的,没有虚假。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提交的证据有:
1.福瑞科技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用以证明福瑞科技公司是合法经营。
2.《承租协议》,用以证明福瑞科技公司确实对中国药科大学的一间房屋有使用权,福瑞科技公司的产品上出现中国药科大学名称,仅是为了表明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
法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认证。对原告中国药科大学提交的证据,被告福瑞科技公司认为:除发票是复印件无法确定真伪以外,其他证据是真实的。对福瑞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国药科大学认为:证据的表面真实性没有问题,但内容无法支持福瑞科技公司的抗辩主张。
经质证、认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
原告中国药科大学是教育部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其登记的宗旨是:培养高等学历医药人才,促进卫生事业发展;登记的业务范围是:药学类和工商管理类学科高等专科学历教育,药学类、基础药学类、生物工程类、工商管理类、经济学类、管理科学类与工程类学科本科学历教育,药学类、基础药学类学科研究生班,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博士后培养,相关科学研究,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学术交流与咨询服务;登记的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上级补助、事业、经营、附属单位上缴、捐赠收入。中国药科大学分玄武门、燕子矶及镇江三个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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