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交行与被告中国光大对外贸易湖北公司、中国光大对外贸易总公司、第三人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海南赛格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武汉交行于2000年5月29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第三人海南赛格公司的分支机构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的存款1100万元予以冻结。同年5月30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汉经初字第016—1号民事裁定,冻结海南赛格公司的分支机构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在南昌交行青化分理处的存款1100万元,帐号60500371000832。2000年5月31日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在此帐号上的存款被冻结。同年10月19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汉经初字第016—2号民事裁定,以武汉交行申请撤回对本案第三人海南赛格公司的起诉为由,解冻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在南昌交行青化分理处的上述存款。同年10月20日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在南昌交行青化分理处的上述存款被解冻。
又查明,2000年10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对外贸易总公司的申请,作出(2000)一中执字第1074号民事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南赛格公司银行存款美元100万元及利息。同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南昌交行青化分理处发出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当天,南昌交行青化分理处将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的存款1000万元划拨至收款人为武汉交行的帐户上。
还查明,南昌交行分户帐、对帐单上记载,2000年5月31日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存款帐户存款余额为10102428.48元。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存款关系真实存在,南昌交行因内部人员挪用该存款而拒绝支付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的存款是错误的,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要求南昌交行兑付存款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诉讼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存款兑付协议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南昌交行已支付的2661153.05元应从存款中扣减。据此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南昌交行从60500371000832帐户上兑付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存款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业往来计息自2000年2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3544元,诉讼保全费53020元,共计126564元,由南昌交行承担。南昌交行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在南昌交行下属分理处设立帐号,并存入资金,相互间已形成真实的存款关系,该存款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签订的存款支付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该协议有效。南昌交行未依约于4月17日支付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1000万元本金和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违约责任。南昌交行关于相互间不存在存单纠纷,不能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由成立,但称双方已达成等总行批准后再支付存款的口头意见与事实不符。南昌交行关于已将此款划入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帐户内即已完成付款义务以及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存款被冻结与己无关的理由不符合双方协议的约定难以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存款支付协议判决南昌交行支付存款和利息,在实体处理上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3544元,由南昌交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