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3.1964年出版的《红色的歌》、1980年版《中国歌曲选》刊载的《乌苏里船歌》均标明为赫哲族民歌,汪云才、郭颂编曲;1991年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艺术词典》载明:《乌苏里船歌》,赫哲族歌曲。汪云才、郭颂根据赫哲族传统民歌《想情郎》作词编曲。用以证明《乌苏里船歌》非郭颂创作歌曲;
  4.“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VCD三盘。VCD彩封上标明: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赠,限量8000套;《大地飞歌》VCD节目单载明:主办:中央电视台、南宁市人民政府,其中《乌苏里船歌》署名为:“作曲:汪云才、郭颂”;
  5.北辰购物中心销售的《20世纪中华歌坛名人百集珍藏版·郭颂》磁带、《同一首歌》相聚2000大型演唱会第二部CD光盘、南海出版公司出版的《流行金曲大全》图书,上述音像制品和图书中均有《乌苏里船歌》,其署名均为“作曲:汪云才、郭颂”;
  6.《中国电视报》2000年第25期登载的《第九届全国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专业组)评委简介》,“载明:郭颂本人创作和与他人合作的《乌苏里船歌》等艺术歌曲,地方韵味浓郁……独树一帜”。
  7.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票据19张,用以证明因诉讼支出的费用为8000余元。
  被告郭颂辩称:目前在全国赫哲族民族乡有三个,原告只是其中之一,不能代表全体赫哲族人提起诉讼。以《想情郎》为代表的赫哲族民间传统曲调,只是一首古老的四句萧曲,没有歌词,而《乌苏里船歌》既有新创作的曲子又有歌词,是他与胡小石、汪云才借鉴西洋音乐的创作手法共同创作的。原告虽提出侵权指控,却未明确他侵犯了何种权利,也未具体指出如何侵权,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被告郭颂提供的证据有:
  1.黑龙江省音乐家协会的证明,用以证明《乌苏里船歌》是郭颂、胡小石、汪云才深入赫哲族地区挖掘和搜集赫哲族民歌,并根据赫哲族传统民歌的音调和风格创作的反映赫哲族人民新生活的作品。
  2.中国作家协会名誉委员骆文的书面证言,用以证明郭颂在1963年创作《乌苏里船歌》第三段歌词的情况。
  3.哈尔滨电视台原文艺编导杨桂荣书面证言,用以证明1962年邀请郭颂到电视台演唱《乌苏里船歌》的情况。
  4.汪云才、胡小石的书面证言,用以证明与郭颂共同创作《乌苏里船歌》的过程。
  5.《<歌声中的20世纪>——一百年中国歌曲精选》及1979年至1980年期间刊登《乌苏里船歌》的部分刊物,署名均为汪云才、郭颂曲。
  被告中央电视台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有权代表所有赫哲族人民就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张权利;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只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内容,迄今国务院尚未出台相关法规,因此,著作权法有关著作权人及其权利归属等相关规定并不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中央电视台播出的节目中有关《乌苏里船歌》的署名完全是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经多方查阅资料而得出的结论,迄今未发现与该署名相抵触的权威性资料,作为播出单位其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晚会主持人表述只是议论客观事实,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原告诉称该晚会节目被录制成VCD向全国发行没有任何证据,因为该艺术节组委会录制的VCD数量仅有8000套,且不公开发行,只是作为资料和礼品赠送,并没有以此进行营利活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