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认为,双菱公司生产的双菱牌空调器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享有一定声誉的商品。度假村客房部所使用的双菱牌空调质量也是合格的。主要依据是:
1.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检验报告,证明该所受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委托,对度假村客房部使用的双菱牌空调进行抽样检验,结论为合格;鉴定人郭卫军的陈述,证明该所采用的抽样方式及过程均符合国家规定;国家日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证明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将上述两台空调器送至该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制冷量、制热量及噪声检验结果均符合国家标准。
2.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颁发的《电工产品认证合格证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局颁发的《产品质量免检证书》、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家用电器认证分会秘书处致双菱公司的函件,分别证明双菱牌空调经国家核准生产,双菱壁挂式空调是质量免检产品。
3.原广源公司工作人员董海龙、郭家才的证言,证明度假村客房部购买使用的双菱牌空调总体质量是好的,个别空调出现问题,主要是错接电源、安装不当等原因。双菱公司工作人员薛启华、袁海林的证言及有关的律师函、邮寄凭证等书证,证明双菱公司接到度假村客房部的投诉之后,即派员前去进行检测,未发现空调有重大质量问题,其中6台空调有噪声是由于安装位置不当造成空气回流所致,两台属自身原因。由于陈恩等人提出的索赔数额过大,双方未就如何解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4.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刘益高、王统旺等人的证言,证明环境监测中心所出具的现场监理记录及监测报告只表明噪声监测情况,不能作为判定空调器质量问题的依据。连云港市环境监理支队的情况说明,证明度假村客房部实际未缴超标排污费,同时证明该超标排污费不是罚款。
5.江苏质检中心工作人员于剑波的证言,证明陈恩等人曾持连云港质监局的检验委托书,先后两次各送一台双菱牌空调到江苏质检中心检验,其中第一次检测结论为合格,未出具检验报告;第二次检测结论为噪声不合格,江苏质检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被告人金家祥还送了2000元钱给于剑波;上述空调是陈恩等人自行送检的,送检时空调未包装、未封存,不符合鉴定程序。江苏质检中心的书面通知,证明该中心已于2001年3月11日分别通知连云港质监局和黄海度假村,声明上述检验报告“不用于质量鉴定和质量仲裁”。
各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双菱牌空调器质量确有问题。主要依据是:
1.环境监测中心的现场监理记录,证明度假村客房部确因空调噪声超标而被连云港环境监理部门查处。连云港质监局的监督检查抽样单、江苏质检中心的检测报告也能证明双菱牌空调噪声不合格。
2.度假村客房部向连云港质监局递交的申请书,载明“经双方(另一方指广源公司)决定委托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鉴定”;度假村客房部致双菱公司的函件,载明“我方与广源电器公司商议决定,自即日起对你方双菱牌空调质量进行质量曝光”,上述两份材料均经广源公司认可。董海龙在金月根出具给广源公司的欠款证明上注明“已无效,发票已收回”,证明广源公司因空调质量问题而将销售发票收回。《连云港日报》上发表的《黄海度假村空调扰民谁之过—“双菱”噪声严重超标是“祸首”》的报道,证明董海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承认该批双菱牌空调存在质量问题。上述材料均表明,双菱牌空调的经销商广源公司已对空调质量存在问题有所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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