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吕新建的指使下,被告人丁福根、庞博、董沛霖、何宁一、李芸、边军勇等人,在北京、上海、浙江等20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先后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浜营业部、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运村营业部等120余家证券营业部开设股东帐户1500余个;并通过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部等机构,以委托理财、国债回购、借款等方式,向出资单位或个人融资人民币50余亿元,用于操纵0048股票。其间,吕新建利用海南燕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沃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民乐燕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大量收购深圳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并控制了该公司董事会。后吕新建将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市中科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名称更名为中科创业),并通过发布开发高科技产品、企业重组等“利好”消息的方式影响0048股票的交易价格。
在操纵0048股票的过程中,丁福根、庞博根据吕新建的指令,在与朱焕良商定了0048股票交易的时间、价位、数量后,直接或指令他人交易0048股票。为分散持有0048股票的数量,掩盖操纵0048股票价格的行为,丁福根、庞博、何宁一、李芸、边军勇等人利用开设的多个证券交易帐户和股东帐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联合、连续对0048股票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等操纵活动。吕新建一方最高持有或控制0048股票达5600余万股,占0048股票流通股总量的55.36%,严重影响了0048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丁福根等人还接受吕新建指令,通过对中西药业、马钢股份、莱钢股份、岁宝热电等股票的交易,获取利润,用于维持0048股票价格的稳定和偿还巨额融资款。
被告人董沛霖在担任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明知吕新建意图操纵0048股票,仍与总经理李芸及杭州华亚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宁一商定,通过帮助吕新建融资为各自所在公司获取利益。董沛霖直接或指使被告人何宁一、李芸等人共为吕新建融资人民币7.7亿余元。其中,董沛霖通过哈尔滨腾达典当行、辽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沈阳总站路营业部等7家营业部或出资单位,采取国债回购等形式融资7笔,共计人民币1.24亿余元。何宁一以杭州华亚实业公司的名义,向杭州工商信托投资公司、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贷款;以杭州华亚房地产公司、浙江金诺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向杭州市商业银行、华夏银行杭州武林支行等单位贷款,共融资人民币3.3亿元。何宁一还根据庞博的指令,买卖0048股票及岁宝热电、莱钢股份等股票。李芸以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等名义,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安西路营业部、天平路营业部、江南信托投资公司上饶营业部等12家营业部,共融资人民币3.16亿元。李芸还接受丁福根、庞博的指令买卖或由其指令营业部买卖0048股票及莱钢股份、马钢股份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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