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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路诉无锡轻工大学教学合同纠纷案

  被上诉人轻工大经国家轻工业局批准,与金门大学合作开设工商管理硕士(MBA)课程。在具体执行中,确定招收高级管理人员学习这一课程,这一行为符合国家教委《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的要求,是合法的。轻工大根据双方签订的教学合同向上诉人成路收取费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成路上诉主张轻工大被批准开办的是MBA学位班,因此开办EMBA学位班是非法的,以EMBA学位班的名义收费是乱收费。这一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认定。
  被上诉人轻工大整个招生过程中,确实既使用过EMBA,也使用过MBA字样。这是由于有时需要说明该学员的性质,有时需要说明该班学员能获得的学位。在不同的情况下分别使用不同的英文字样,不是欺骗。上诉人成路所持读EMBA班获EMBA学位的说法,不能成立。成路主张轻工大欺骗其入学的意见,不予采纳。
  格式合同也是法律所允许的一种书面合同。格式合同的内容虽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就,但在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就成为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当事人如果对格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如果解释有两种以上,应当采用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合同的条款只在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时,才能被宣告无效,并非只要是格式合同就一定无效。上诉人成路与金门大学签订的格式合同,内容是合法的,也是明确的。对该合同的内容,成路在上诉中没有提出不同的理解,也不解释自己为什么在其上签字,却以该合同是格式合同,就认为合同的内容虚假,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主张该合同无效,这个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成路是在明知校方不允许私自旅游的情况下未经批准出游,还多次未参加校方组织的文化活动,因此于4月5日被金门大学通知休学。4月10日,被上诉人轻工大向成路传真了金门大学的学生守则。收到休学通知和金门大学学生守则后的成路,应当完全清楚后果的严重性,也知道了怎样作才能避免被除名,却仍坚持己见,导致于4月14日被除名。成路上诉称其在被除名前从未被告知学生守则,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成路在修完6门以上课程后,因擅自离校未被允许和多次不参加校方组织的文化活动而被金门大学通知休学,休学后又没有按学生守则的规定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此被除名。成路被除名的原因,并非轻工大违反了教学合同中自己一方的义务,也不符合双方在教学合同中约定的退款事由,故成路主张退还学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13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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