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庄村委会诉长岛县海运公司浅滩
采砂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长岛县海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雨田,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永红、佟德重,山东省长岛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蓬莱市登州镇西庄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本贵,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青,青岛市博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德珉,蓬莱市矿产开发公司经理。
上诉人山东省长岛县海运公司(以下简称海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蓬莱市登州镇西庄村委会(以下简称西庄村)发生浅滩采砂损害赔偿纠纷,不服青岛海事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查明:八十年代后期,原告西庄村以西的海岸遭海水侵蚀的现象加剧,许多地段沙滩已不复存在,土地被冲毁。从1985年至1993年,西庄村沿海土地面积减少165.29亩,直接经济损失达343.65万元。为避免使损失继续扩大而修建的护岸工程,预计费用为561.2万余元。
1990年4月,烟台市政府聘请国家海洋局烟台海洋管区(以下简称烟台管区)对西庄村海岸遭受海蚀的情况进行调查论证,烟台管区于9月上旬写出《蓬莱县西庄以西海岸侵蚀的调查研究》报告。9月中旬,烟台市政府邀请了11位海洋方面的专家对该报告进行了评审。评审意见认为:西庄村以西一带海岸遭受侵蚀,是多年自然演变、暴风浪及人为岸边挖砂所致。登州浅滩对这一带海岸,具有一定的减弱波浪、流和风暴浪袭击海岸的作用,潮待州以西的浅滩因距离岸远,作用微小。
1990年11月15日,蓬莱市政府委托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以下简称海洋一所)对“海洋侵蚀的原因,海岸侵蚀发展的可能程度,解决海蚀的主要对策和方法”进行研究。海洋一所于1992年12月提出了《蓬莱西庄至栾家口海岸侵蚀原因及治理对策研究》的报告。该报告认为,西庄村至栾家口海岸侵蚀的原因是自然侵蚀、岸边取砂和登州浅滩的被破坏,其中在登州浅滩采砂是该段海岸侵蚀加速的主要原因。该报告获得山东省科委颁发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登州浅滩位于距西庄村1.5公里的海域内,与海岸呈东南西北走向的约45°夹角。该浅滩由四人洲、二日洲、潮待洲和新井洲组成。在1974年版海图上的5米等深线范围内,该浅滩最小水深为1.1米,平均水深为3.2米,面积为3.96平方公里。据海洋一所1990年11月和12月的现场实测,登州浅滩5米等深线以内的面积,已经由1974年的3.96平方公里缩小为0.5平方公里,其平均水深也降低了1.1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