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俊贪污、受贿案
被告人:徐俊。1989年10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俊贪污、受贿一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87年2月,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以下简称石化总公司)经与北京铁路局等单位协商,由锦西炼油厂调入北京的重油,铁路部门按原运价加30%收费。此等费用由石化总公司承担。5月23日,石化总公司以“挖潜提效费”的名义,给北京铁路局拨款23万余元。被告人徐俊得知此事后,决定北京铁路局将其中的5万元转拨到铁道部科学研究院运输经济研究所(以下简称运输经济研究所)帐号上。1988年1月,山西省阳泉市政府准备启用阳泉市煤炭运输分公司的3列自备车往山东运输煤炭,经与铁道部运输局、北京铁路局等单位协商,决定每运1吨煤,由阳泉市煤炭运输分公司给铁路部门付劳务费2元,其中10%归铁道部运输局。根据徐俊的意见,截至1988年7月,阳泉市将付给铁道部运输局的劳务费60649.40元,汇入运输经济研究所的帐号。随后,徐俊指使该所负责人,先后6次从上述两笔款中,提取现金95149.4元。徐俊从这笔现金中,拿出1005元作为铁道部运输局公用,又将1800元以付“手续费”名义交运输经济研究所的负责人,其余92344.40元现金,均以自己及其亲属的名义存入银行,据为己有。
1987年4月,铁道部运输局在承运山东省石潢电厂发电机组大件设备的业务中,应得监运费3万元。被告人徐俊指使他人将此款汇入齐齐哈尔音像厂,通过该厂负责人全部提取成现金。徐俊将其中2.5万元在铁道部运输局范围内作为奖金发放,3000元作为“手续费”给齐齐哈尔音像厂,其余2000元据为己有。
1988年,铁道部运输局决定将本局组织编写、由徐俊审稿的关于货运、客运、装卸和车务等内容的《安全手册》4本书,交由中国铁道出版社齐齐哈尔音像厂出版。齐齐哈尔音像厂按照出版社的通知,给书稿作者和审稿人徐俊分别支付了稿费、审稿费,又以“稿费”名义,给运输局现金、汇款共9918元。徐俊在得到此款后,除将1718元留作公用外,其余8200元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据为己有。
1988年4月至1989年2月,被告人徐俊在为郑州铁路局旅行综合服务公司、长春火车站、上海铁路局对外服务公司等单位解决计划外用车等运输问题后,先后接受上述单位贿赂的人民币2.55万元和价值2354元的冰熊牌电冰柜1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