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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就《基础测绘条例》访国家测绘局负责人

  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制定《条例》对《测绘法》中确立的基础测绘制度进行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是十分必要的。

  记者:对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和使用,《条例》有何具体规定?

  负责人:让社会共享基础测绘成果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为了解决基础测绘成果更新缓慢、基础测绘成果利用不充分等问题,第一,《条例》规定,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应当根据不同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测绘科学技术水平和测绘生产能力、基础地理信息变化情况等因素确定。明确了1∶100万至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至少5年内更新一次。

  第二,为了保证基础测绘成果的现势性和实用性,《条例》要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收集地理信息的变化情况,定期更新基础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条例》规定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收集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三,为了促进基础测绘成果的充分利用,避免重复测绘和重复投资,《条例》规定,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在批准或者核准测绘项目时,应当事先书面征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四,《条例》对基础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管作出了规定。

  记者: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是基础测绘工作的重点和关键环节,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规定?

  负责人:《条例》对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作了以下规定:第一,基础测绘分级管理制度。《条例》对国家基础测绘项目和地方基础测绘项目内容进行了具体划分,这样做,有利于基础测绘工作的统筹协调开展。第二,加强对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条例》对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的资质、保密制度和保密设施等作出了要求。第三,《条例》规定,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重力基准以及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重力测量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记者:《条例》对基础测绘规划计划的编制有哪些规定?如何保障基础测绘规划的科学、民主和公开?

  负责人:《条例》明确了基础测绘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编制内容,规范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修改程序,明确了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编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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