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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负责同志就《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问:《意见》就消防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照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问:贯彻落实《意见》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贯彻落实《意见》是一项长期任务,当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重点做好以下4项工作:一是加强学习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各类载体,广泛宣传《意见》的重要意义、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学习、宣传和落实《意见》的浓厚氛围。二是制定实施规划,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工作规划,细化目标、量化任务、强化措施、硬化责任,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三是落实政策措施,全力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和创新消防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等工作。四是加强督促检查,将消防工作作为各类考核、评比、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确保《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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