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11年1月28日)
1.问:出台《
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深入开展,境内机构使用人民币到境外直接投资的需求日益强烈。为满足企业境外投资的实际需求,支持企业“走出去”,2010年人民银行按照风险可控、稳步有序的原则,开展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个案试点,受到了企业和银行的普遍欢迎。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建议明确要求“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作用”。为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便利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在总结前期个案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充分听取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企业和银行的意见,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制定了《
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试点管理办法》)。
2.问: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在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管理上,
《试点管理办法》以便利企业为宗旨,坚持“事后管理”的指导思想,明确银行以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为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主要依据,强化银行的风险防范责任,突出监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基础上便利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
3.问:企业如何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答:根据
《试点管理办法》,企业可以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汇出、人民币前期费用汇出和境外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转股、清算等人民币资金汇出入手续。企业首次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人民币资金汇出前,应到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或境外直接投资登记,企业之后办理的其他业务应在30天内向外汇局报送有关信息。对人民币前期费用已经汇出6个月,但仍未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应将剩余资金调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