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负责人就《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1年1月20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
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财政部门收到支付申请后依法支付;并规定,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1995年1月公布的《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赔偿费用先由赔偿义务机关支付,再由财政部门拨付给赔偿义务机关,与修正后的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一致。为此,需要对《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做全面修改,制定《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问:哪些费用属于国家赔偿费用?
答:条例规定,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具体包括
国家赔偿法第
33条至第
36条规定的下列费用: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应当给付的赔偿金,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应当给付的赔偿金,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应当给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应当给付的赔偿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