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交通肇事罪的自首一直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能否介绍一下《意见》的相关规定?
答: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因为这种情形符合
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所以应当认定为自首。但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七十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应当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同时也是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所以,对其是否从宽、从宽的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至于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和从宽处罚的幅度。
问:对亲属采用捆绑手段“送子归案”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答: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不明知的情况下被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获的,由于犯罪嫌疑人并无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完全是被动归案,因此,上述情形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是,法律对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应予以充分肯定和积极鼓励,在量刑时一般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亲友的意愿,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问:现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不如实供述身份的情况,是否影响自首的认定?
答:在调研中发现,犯罪分子到案后不如实交代身份等基本情况的越来越多,相当一部分是企图隐瞒漏罪或者前科情况,既影响到准确、及时惩罚犯罪,也不利于监所管理。因此,《意见》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包括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和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并对如何认定如实交代身份进行了明确。以不如实供述身份是否影响定罪量刑为标准,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可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如冒用他人姓名企图隐瞒前科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则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问:构成自首,必须是“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何认定“主要”和“次要”呢?
答:《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