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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医改办公室负责人就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办医意见发布答记者问

  在执业行为上,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供医疗服务要获得相应许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严禁非公立医疗机构超范围服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在经营上,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守法诚信经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票据,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按照非营利性的经营目的和宗旨从事医疗服务活动。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但必须按照临床必需的基本原则为患者提供适当的服务,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

  同时,要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发挥医疗保险对医保定点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问: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明确的“四分开”之一,《社会办医》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别有哪些政策?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根据经营目的进行划分。过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由政府举办,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通常定位为营利性。这次医改方案提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这是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重大创新。首先,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决定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主体地位,在这方面要以政府为主导,同时也要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其次,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高端的服务需求,主要依靠市场的力量,发展营利性医疗机构。

  为了落实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社会办医》明确提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等相关部门分类管理,主要体现在税收价格等方面。

  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同等待遇。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在接受捐赠、土地使用等方面也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政策。同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要按照非营利性的经营目的和宗旨从事医疗服务活动,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原则上不允许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从国际经验看,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和文明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或个人把举办医疗机构作为回馈社会、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手段,社会力量举办发展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蕴藏着巨大的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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