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司法保障和支持力度
返乡创业、就地就业,实际上就是农民工的二次创业,这对农村社会“化危为机”、优化发展模式、提升发展水平意义重大。国家陆续出台政策措施,大力提倡和全力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地就业,人民法院要站在为大局服务的高度,加大对返乡创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创造有利条件;要站在确保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高度,积极探索、稳步推进返乡创业农民工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的制度措施,为农业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农村民生的保障与改善作出积极贡献。
《意见》指出,要不断强化返乡创业、就地就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地就业创造有利司法环境。
(六)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益
当前,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实行差别待遇侵害特定人群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加。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民集体,所以土地补偿费的受益主体也只能是农民集体。只要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就应具有相应的分配权。
同时,一般来讲,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替代物价值(即土地补偿费的数额)大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没有关系,也并非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益,按照成员权理论,就土地补偿费分配而言,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权应当是均等的。因此,对特定人群实行差别待遇没有法律和法理依据。虽然该分配方案系经民主议定,但对权利受到侵害的特定人群来说,已经构成“多数人的暴政”。村民自治决议应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该决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果该决议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人当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救济。对此,
物权法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为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益,
《意见》提出,要妥善处理好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在审理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实行差别待遇,侵害当事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中,要依法充分保护农村集体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