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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答记者问


  问:为了保障燃气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条例对燃气使用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对燃气使用,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对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予以规范。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单位用户还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同时,还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禁止性行为作出规定。

  二是明确燃气用户的权利。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查询和投诉。

  三是确立燃气燃烧器具的标识制度和安装、维修制度。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应当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

  问:为了确保燃气设施正常运行,保障燃气持续、稳定、安全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条例对燃气设施的保护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对燃气设施的保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并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二是明确有关单位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同时,还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保护义务。

  三是确立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制度,并明确对改动方案的要求。

  问:为了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减少损失,条例对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对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确立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明确了有关制度和措施。

  二是规定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是明确对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置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四是明确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燃气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启动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还明确了相应的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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