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后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涉嫌渎职行为调查完毕后,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根据已经查明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后作出处理。
问:依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涉嫌渎职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如何理解《规定》中所说的“调查”?这和职务犯罪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有什么区别?
答:关于“调查”的界定。《规定》第十七条就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的调查界定为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中,为准确认定和依法纠正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而对该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的事实是否存在及其性质、情节、后果等进行核实、查证的活动。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实践中,有些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渎职违法的情况,仅通过审查书面材料难以确定,只有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才能全面了解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况,才能有针对性地予以监督纠正。因此,检察机关只要发现或接到有关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中有枉法裁判、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刑讯逼供或其他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反映、举报,即应予以受理和进行调查。在调查后,认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立案侦查;未涉嫌犯罪的,应移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这里检察机关的调查是开展诉讼监督的手段,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不同。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中的调查,目的是确认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以及违法的性质和情节,以便及时、准确地纠正违法,保障诉讼活动公正进行,在调查时机上往往是与诉讼活动同步进行,在范围上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在调查后,根据查实的违法行为提出更换办案人的建议和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等,都是属于诉讼过程中的纠错措施,不具有纪律处分的性质。而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虽然也是为了确认违纪、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但其后果主要是确定应否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在性质上属于党纪政纪监督,在调查时机上往往是在诉讼活动结束后进行,在范围上也不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
《规定》中所说的“调查”与通常所讲的对职务犯罪的初查也不同。检察机关在开展诉讼监督中进行调查后,如果发现涉嫌职务犯罪,才进入初查或立案侦查阶段。对此,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已有相应规定,如该规则第
三百七十二条、第
三百七十三条、第
三百九十三条、第
四百二十三条、第
四百二十八条关于立案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的规定中,均规定了“调查”这一监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