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监督将更加有力
--五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
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10月9日电(记者 隋笑飞)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就《规定》有关问题,记者9日对五部门有关负责人进行了采访。
问:《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规定》主要就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受理和调查渎职行为的责任、权限、方式,调查后的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检察机关的职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可以通过依法审查案卷材料、调查核实违法事实、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者建议更换办案人、立案侦查职务犯罪等措施进行法律监督。
--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形。具体有: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或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或者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等12种情形。
--调查的启动。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控告申诉案件以及开展诉讼监督其他方面的工作中,应当注意审查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是否有渎职行为。发现有证据证明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涉嫌渎职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于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检察院举报或者控告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渎职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的具体方式、程序。《规定》第七条明确了检察机关开展调查的方式,即可以采用询问有关当事人或者知情人,查阅、调取或者复制相关法律文书或者报案登记材料、案卷材料、罪犯改造材料,对受害人进行伤情检查等方式开展调查。同时,为了防止将调查违法和职务犯罪侦查相混淆,《规定》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不得使用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强制性调查措施。《规定》还就调查的期限作了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涉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调查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确需延长调查期限的,可以报经检察长批准,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