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就出台《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2010年9月)
问:
银监会出台《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71号)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自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以来,通过加大产权改革力度,实施分类差别监管,农村信用社风险逐步缓解,整体状况明显改善,多数农村信用社已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农村信用社仍然是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部分机构特别是监管评级为六级的农村信用社风险仍然很高,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整体健康度,抑制了支农水平的提高。这些机构依靠自身努力短期内难以走出困境,也难以通过市场手段实施股份制改革,成为风险化解的重点和难点。
近两年来,部分地区在消化历史包袱、化解经营风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银监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本着少关闭、多兼并重组、减少市场振荡、防止出现农村金融服务空白和弱化“三农”服务的原则,起草印发了《指导意见》,旨在指导各地在地方政府扶持的同时,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通过并购重组化解高风险农村信用社风险,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体系的稳健性,提升“三农”和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问:并购的目标、原则和要求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指出,并购要努力实现三个目标,即有效化解风险、提升管理水平和增强支农能力,并坚持政府扶持、市场运作,依法合规、合作共赢,稳定县域、定位不变和加强监管、控制风险的原则。要求在并购重组的同时进行产权改革,实施股份制改造,按现代金融企业的目标和要求,在提升被并购机构经营管理水平,确保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进一步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问:哪些农村信用社可以作为并购对象?
答:监管评级为六级以及监管评级为五B级且主要监管指标呈下行恶化趋势的农村信用社,均可以作为并购对象。主要考虑这部分机构风险较大,通过并购重组既能加快风险化解,同时又能避免因市场退出可能加剧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的问题。
问:对并购方的范围和条件有何要求?
答: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优质企业均可作为并购方。并购方为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应至少在二级及以上,并购后并表测算主要监管指标不低于相应的审慎监管标准。企业应符合向农村信用社投资入股资格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