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2009年6月1日)
经过历时一年的修订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09年2月1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114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修订前
《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实施办法》的修订,对完善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指导全国海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工作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修订
《实施办法》的指导思想
(一)增加海关执法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实施办法》的条文比修订前增加了6条,并且对27条条文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整理,对许多细节问题进行了规定,使
《实施办法》更有可操作性。修订有助于全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的统一与规范,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二)进一步平衡各方利益,合理规定海关、权利人和收发货人的权利义务。
在一些重要问题的规定方面,此次修订在“海关有效执法和降低执法成本”、“方便知识产权权利人和防止权利滥用”和“保证执法威慑和便利合法进出”等方面做到基本平衡。
二、修订
《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了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有关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的规定(见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海关应当按照或者参照《知识产权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实施保护,但修订前
《实施办法》未有相关的规定。为此,
《实施办法》在附则增加了“海关参照本办法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实施保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