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网民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工作作风非常关注,请问
《条例》的实施能否在改进机关作风方面切实起到促进作用?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的作风,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党和人民事业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从总体上看,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作风是好的,但是,在少数行政机关公务员身上的确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例如:不思进取、得过且过、漠视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等。群众将这些问题的表现形象地称之为"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针对存在的问题,
《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相应的处分。我们相信,
《条例》的实施将对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作风建设,努力建设一支让人民满意的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发挥良好的促进作用。
问:网民对
《条例》中规定了违反社会公德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普遍表示欢迎,请问制定这一规定是出于哪些考虑?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者,担负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指挥和贯彻执行的重任。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社会管理活动和权力运行过程中通过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道德素质,在整个社会道德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因此,行政机关公务员必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人民群众树立良好的道德典范,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和发展。出于上述考虑,
《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包养情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这为推动行政机关公务员的道德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另外,一些网民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包养情人的处罚问题比较关注。无论是在1993年公布施行的《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还是在2006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都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并规定了违反规定应承担的纪律责任。在这次制定
《条例》的过程中,我们对存在的"包养情人"问题又作了进一步深入研究,认为有必要对此问题的处罚予以强调和明确,于是在
《条例》第
29条中予以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包养情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为从严惩处此类违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那种认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包养情人,要区分情节轻重,只有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才能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认识,是对条文的规定存在一些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