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有利于维护保险业的形象,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少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把中介业务当作违法活动的手段,一些违法行为性质严重,甚至涉嫌犯罪。保险业必须适应新形势要求,依法加强监管,将个别害群之马绳之以法,避免整个行业的正面形象和长远发展受到重大负面影响。
问:
《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办法》主要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中介业务应当遵循的各项要求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是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中介业务管理制度。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同时,
《办法》提出四项具体要求:(1)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2)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签订的保单的保险费和佣金数额;(3)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机制;(4)保险公司发现中介业务活动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报告。
二是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为了强化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及其代理业务的管理责任,
《办法》确立了各项具体的制度,主要包括:(1)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2)设置专门岗位对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3)定期核查代理业务;(4)通过委托合同监督保险代理人。
三是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中介业务活动中的禁止行为。
《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中介业务从事的违法活动,主要包括:不得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中介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利用保险中介套取费用;不得串通保险中介,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