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目前已出台哪些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政策?下一步还将有哪些扶持政策出台?
答:为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出台了多项政策。一是开展包括村镇银行在内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对涉农贷款余额增长满足要求的县域金融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通过以奖代补,增强机构抗风险能力。二是财政部出台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贷款余额给予补贴,增强其抗风险和持续发展能力。三是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明确了村镇银行在存款准备金、利率、支付清算、会计、征信、金融统计和监管报表等方面的政策。(其中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比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目前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执行11%的存款准备金率,比大型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低4.5个百分点;而对资产规模较小、支农贷款比例较高的1379个县(市)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执行10%的存款准备金率。)四是人民银行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 支持春耕备耕 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09]38号),决定将支农再贷款对象由农村信用社扩大到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村镇银行等县域内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同时,在2009年春耕旺季,对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安排增加支农再贷款额度100亿元,以有效发挥支农再贷款政策的引导作用,支持春耕备耕,加大“三农”信贷投入,促进改善县域和农村金融服务。
下一步,有关部门将进一步研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税收优惠、2010-2012年监管费免征、农村资金互助社工商注册登记等问题,争取及早出台相关扶持政策,以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
问:随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不断增加,银监会如何有效监管,切实防范风险?
答:一是优化监管资源,完善监管制度。适应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不断充实监管力量,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适时完善相关监管法规,构建有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运营和发展的监管环境。二是科学把握准入标准,确保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质量。三是根据机构特点,采用属地监管、并表监管、联动监管等相结合的监管方式,以及不同方式、不同频度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手段,严格防范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促进机构合规、稳健发展。四是建立支农服务质量评价和考核体系,引导和推动机构开发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区域产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努力做好“三农”和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