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等三文件答记者问
(2009年07月03日)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公布了《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
《若干意见》)、《
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
《资产重组通知》)以及《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
《发行证券通知》)(以上统称三个文件),记者就三个文件出台的相关情况采访了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
记者问:请简单介绍一下文件出台的有关背景情况。
答:股权分置改革后,原暂不流通股转变为流通股,国有股东所处的市场环境和股东权利行使所依据的法规制度发生了重大转变。为确保国有股东正确行使股东权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及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2007年7月我们联合证监会共同发布了《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证监会令第19号)等三个政策性文件,对国有股东转让及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国有股东账户管理做出了相应规定,初步建立起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制度框架,起到了良好的市场效应。当前,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证券发行行为不断增多,并出现了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发行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创新品种。对于上述行为,目前我委尚没有相关制度予以监管,致使国有股东的相关行为缺乏必要的政策指导,容易产生信息披露不规范、内幕交易等问题,迫切需要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对此进行规范。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在分别征求有关专家、证券从业机构,部分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部分中央企业,以及证监会意见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完成了三个文件的研究起草工作,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股东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