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工作须满足哪些条件?
答: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除满足村镇银行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条件外,还应当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及支农服务等方面符合一定要求。主要有:一是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二是考虑经营能力和持续发展的要求,规定“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是考虑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要求,规定“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四是考虑支农和服务当地的要求,规定“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及“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五是考虑流动性风险和抵债资产减值风险的要求,规定“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
问: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时,为什么要继续坚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的条件不变?
答:坚持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最大股东必须是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县域及农村信用体系的现状。现阶段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尚不完善,特别是在县城以下广大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二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需要。村镇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本质区别在于村镇银行可吸收公众存款,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由只贷不存的专业贷款机构转制为既能贷款又能存款的村镇银行,需要通过引进银行业机构作主发起人、最大股东,以确保机构安全运营、健康发展,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行的客观规律,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从根本上保护存款人利益,防止重蹈上世纪九十年代农村基金会的覆辙。三是确保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吸收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可以引进和利用银行的运营、管理经验和人才、技术、网络优势,使村镇银行从设立开始就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从而有效保证农村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两年多的发展实践也证明,村镇银行能够稳健发展,坚持“主发起人是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第
三条规定“已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