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就出台《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2009年6月18日)
问:银监会出台《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背景、原因和意义是什么?
答:2008年5月,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一年来,各省依据《指导意见》要求积极开展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速度迅猛。小额贷款公司对活跃县域及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个别地区也出现了盲目发展、市场定位偏差、风险加大等问题。为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按照《指导意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的意见,银监会本着积极审慎、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研究制定了《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的出台,对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持续稳健发展具有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对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活跃县域和农村金融市场,加强对“三农”和小企业的支持,进一步落实“保增长,促内需,调结构”宏观调控政策将发挥积极作用。
问:村镇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有什么区别?
答:一是机构性质不同,村镇银行为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为从事放贷业务的商业性机构,属于一般工商企业。二是监管部门不同,村镇银行是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和管理。三是出资人不同,村镇银行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四是业务范围不同,村镇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村镇银行经行政许可可以开办各类银行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