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以保险合同方式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符合《医改意见》规定的“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精神。
问:《意见》对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有哪些资质要求?是否另行设立行政审批项目?
答: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专业性强、服务对象广泛、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责任重大。保险业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需要经办单位长期稳健经营,确保经办管理服务质量,切实保护参保群众合法权益,不能随意进入或退出。近年来,中国保监会按照“积极稳妥”原则推动组织健全、内控严密、服务网络完善的保险公司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按照《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有关精神,《意见》对保险公司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一是建立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单独核算制度。二是建立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专门的核保、理赔制度。三是建立健康保险数据管理制度。四是总公司书面同意,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五是在拟参与的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内控较为严密,服务能力较强。六是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核保人员、核赔人员,及专职经办管理服务人员。七是具有功能完整、相对独立、安全高效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八是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们认为,商业保险机构具备上述条件,完全有能力为各类医疗保障提供优质经办服务。保监会鼓励和支持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各类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不再另行设立行政审批项目。
问:《意见》在保证保险业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质量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保监会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同时加强指导和监管,确保经办管理服务质量,保护参保人合法权益。
《意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严格经办条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司积极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二是建立经办管理服务的事前备案、退出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保险公司参与经办管理应当提前向当地保监局备案;退出经办管理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向保监局报告;每年1月和7月,经办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向保监会和当地保监局报告经办管理运行情况。三是加强过程监管,确保受托管理基金安全,服务规范、制度落实到位。四是鼓励公平竞争、防范不计成本和后果的短期行为。五是要求经办公司主动接受保险监管机关和基本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同时,保监会将加强与政府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合作,共同保护参保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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