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规章对中止调查申请作了哪些要求?
根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经营者提出中止调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负责人或者个人签字并盖章。中止调查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涉嫌违法的事实及可能造成的影响;(二)消除行为影响拟采取的具体措施;(三)实现承诺的日程安排和保证声明。决定中止调查的,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履行承诺进展情况的书面报告。
问:规定垄断协议宽大制度有何意义?
垄断协议往往是秘密进行的,一般很难被发现。垄断协议宽大制度旨在鼓励垄断协议参与者主动报告有关情况,使执法机关能够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和证据,有效查处垄断协议行为。目前,宽大制度已经成为国外反垄断执法机构查获垄断协议案件的重要制度。我国《
反垄断法》对宽大制度也作了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为增强可操作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对重要证据的含义作了说明,重要证据应当是能够启动调查或者对认定垄断协议行为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证据。同时规定了对垄断协议的组织者不适用宽大制度。有关规定便于执法机关掌握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标准。
问:规章对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职责管辖的案件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从国家工商总局掌握的举报材料和案件线索看,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职责管辖的,由国家工商总局自己立案查处或者授权有关省级工商局立案查处;二是根据案件情况,国家工商总局研究决定不适用《
反垄断法》,但可以转致适用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处理的举报,应当及时转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三是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责,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权机关。规章对上述三类情况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据此,对于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职责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后两种情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