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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负责人就《反垄断法》两个配套规章出台答记者问


  问:为什么要规定报告制度和备案制度?

  反垄断执法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加之《反垄断法》施行之初,需要及时掌握执法动态,不断总结经验,加强指导协调工作。总局通过规章规定报告制度和备案制度,可以确保反垄断执法的中央事权以及有关执法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工作规则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对重大垄断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报告。

  为加强国家工商总局对授权案件查办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全面了解和把握有关执法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经授权的有关省级工商局应当在作出中止调查、终止调查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国家工商总局报告;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相关决定书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规定,省级工商局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后,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工商总局备案。

  问:规定经营者承诺制度有何意义?

  经营者承诺制度又称和解制度。该制度旨在通过经营者主动承认违法行为并承诺在执法机关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后果影响,使垄断行为及时得到制止,能及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效率,节约执法成本。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都规定这种制度。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处理的许多案件都是以和解形式结案的。欧盟竞争总司处理的案件不少也是通过和解方式结案的。我国《反垄断法》在调查程序中规定了经营者承诺制度,但仅作了原则性规定。为增强操作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对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中止调查申请书、中止调查决定书和终止调查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终止调查、恢复调查的情形等作了细化规定,使该制度的执行程序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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