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省级工商局如何处理举报材料?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对举报材料的登记、报送、核查等初步处理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和省级工商局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举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举报人及时补齐。
省级工商局应当对其收到的主要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的情况以及是否立案的意见报国家工商总局;对举报材料齐全、涉及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省级工商局也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将举报材料报送国家工商总局。
问:规章对匿名的书面举报的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受理机关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举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举报人及时补齐。对于匿名的书面举报,如果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的,受理机关应当进行登记并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
问:规章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行为的立案权是如何规定的?
鉴于反垄断执法属中央事权,同时考虑到垄断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对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由国家工商总局根据自己对举报内容核实的情况以及省级工商局报送的核查情况和是否立案的意见,决定自己立案查处或者授权有关省级工商局立案查处。被授权的省级工商局应当依法独立作出立案决定。
问:规章对查处垄断行为的调查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对自己立案查处的案件,可以自行开展调查,也可以委托有关省级、副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工商局开展案件调查工作。因此,省级、副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工商局均可接受国家工商总局的委托开展调查工作。对于经授权由省级工商局立案查处的案件,考虑到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由省级工商局组织开展调查工作比较符合实际情况。因此,《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省级工商局对经授权由其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依据本规定组织案件调查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