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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负责人就《反垄断法》两个配套规章出台答记者问


  三是转致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处理。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303号令),对一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明确了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内的有关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规定了转致适用条款。

  问:规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书面举报材料作了哪些要求?

  根据《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为方便举报人提供投诉材料以及执法机关掌握案件线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对举报材料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举报人的基本情况;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涉嫌垄断的相关事实;相关证据等。

  问:涉嫌垄断行为举报材料的受理机关是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材料的受理机关是国家工商总局和省级工商局。为方便举报人投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同时规定,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举报材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举报材料报送省级工商局。因此,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属于举报材料的受理机关,不负责举报材料的核查,只负责举报材料的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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