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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负责人就《反垄断法》两个配套规章出台答记者问


  问:规章对国家工商总局与省级工商局在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管辖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对国务院所属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可以向国务院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全国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可以向管理该组织的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省级工商局对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地方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可以向管理该组织的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问:规章对工商行政管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及相关行为的处理方式作了哪些规定?

  依据《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及相关行为,针对不同对象,规定了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国家工商总局和省级工商局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二是依据《反垄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因此,对经营者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强制、指定、授权等为由,从事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据《反垄断法》予以查处。考虑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对有关问题已经作了具体规定,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只对经营者涉嫌垄断行为的处理作了转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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