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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负责人就《反垄断法》两个配套规章出台答记者问

  问:为什么要分别制定两个规章?

  答:国务院新“三定”规定,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以及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三大行为无论在行为性质、法律责任以及处理方式等方面都有较大区别,因此,需要就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分别制定专门的程序规定,便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反垄断职责,严格依法行政。

  问:起草规章的过程如何?

  答:国家工商总局领导对制定两个规章高度重视,多次指示要加强有关工作,组织力量成立起草工作小组,并反复参与研究论证。由于《反垄断法》具有很强的国际性,起草工作小组在严格依据我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认真研究了欧盟、美国德国等反垄断法律法规、指南以及经典案例、判例,本着立足我国实际情况,积极借鉴国际有益经验的原则,于2008年下半年完成了两个规章初稿,并先后召开了有工商系统、专家、企业代表参加的四次研讨会,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对《规定》初稿进行了反复讨论和多次修改。

  考虑到国家发改委负责价格垄断行为的查处,为统一执法程序,起草工作小组就反垄断执法程序规定中涉及共性的问题,如举报材料内容要求、经营者承诺制度具体规定、垄断协议宽大制度及豁免规定、被调查人提供有关材料的义务及要求等,与国家发改委有关司局进行了多次磋商研究并达成共识。

  在充分听取和研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工作小组对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就有关情况与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形成了两个规章送审稿。

  问:规章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执法授权作了哪些规定?

  反垄断执法旨在维护国家的整体竞争秩序和市场的统一性。为此,世界各国一般都将反垄断执法作为中央事权,将执法权集中于中央,在地方设立负责执法的派出机构。我国《反垄断法》同样也将反垄断执法作为中央事权,明确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同时,考虑到我国地域广大,为确保反垄断执法覆盖全国范围,法律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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